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工作
申请 |
设立登记 (备案) |
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
变更登记 |
申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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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备案) |
被撤销、解散的事业单位,在清算结束15日内,申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
受理 |
受理人对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文件材料进行初步核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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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 |
审查 |
具体负责人审核,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决定 |
核准 |
主任进行复审,作出是否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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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内 |
换发或收缴证章 |
发证 |
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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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 |
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对单位名称变更的还要收缴单位的公章和财务章),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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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证章 |
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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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将有关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事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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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
申请 |
事业单位法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年度报告书》,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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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受理人对申请年检材料进行核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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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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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具体负责人审核,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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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主任进行复审,作出是否年检合格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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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 |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上加盖“年检合格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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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纠正 |
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包括不按规定年检的单位),根据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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