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事登函字(2016)2号
关于刻制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2016]3号)和自治区登记管理局《关于刻制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的通知》(内事登函字[2016]2号)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编办负责本级机关、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赋码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 X X X 旗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为了不影响工作,请各级编办抓紧时间刻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加蒙文)。
通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